
102年度停字第7號美麗灣渡假村停止執行案件新聞稿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灣公司)於民國93年12月14日與臺東縣
政府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以BOT
(設 定地上權50年)方式於臺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土地進行
開發。然聲請人臺東市、臺東縣卑南鄉及東河鄉之居民,對相對人臺東縣政

102年度停字第7號美麗灣渡假村停止執行案件新聞稿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灣公司)於民國93年12月14日與臺東縣
政府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以BOT
(設 定地上權50年)方式於臺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土地進行
開發。然聲請人臺東市、臺東縣卑南鄉及東河鄉之居民,對相對人臺東縣政

行刑處遇條例,看起來只和受刑人有關係的條文,其實辯護人也要注意,因為在這種「分數人生」的待遇下,對於服刑中之當事人,分數的計算也要幫他們考量進去。
第一條:依監獄行刑法第20條受累進處遇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這就是受刑人服刑時的分數,分數的重要性在行刑處遇累進條例中已經有一些說明,更重要的在於第75條: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按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貫徹土地登記之公示性及公信力,兼顧交易安全及權利人知權利保障,使土地權利人不因地政機關就土地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損害,乃就辦理土地登記業務之公務員,於土地登記有錯誤、遺漏、虛偽,致人民權益受損時,規定應由地政機關負賠償責任。此項責任有國家賠償之性質。而國家賠償法第6條之規定,則於其他法律未有特別規定時,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土地法就同法第68條第1項所訂之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既未有特別規定,即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而無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至於國家賠償法70年7月1日施行前即有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所定情形而得請求損害賠償者,其請求權時效期間雖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但該項賠償請求權具國家損害賠償性質,而無適用民法第125條,既如前述,則於國家賠償法施行前,其請求權時效期間依性質自應類推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
(98台上1190號判決理由參照)
我國廢棄物清理法關於「處理」並沒有清楚的定義,只有透過幾個行政命令加以規範,但傷腦筋之處在於,廢棄物清理法同時有刑事責任的規定,屬於我國環境刑法的重要規定。但這部特別刑法跟其他特別刑法並沒有不同--用字遣詞多是語意不清加上大量不確定概念,導致恣意解釋進而發動刑事偵查程序的情況,時有所聞,造成諸多清除業者的困擾。
依照現行法令,廢棄物清理法就廢棄物之「處理」行為,並未加以定義,然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 項授權而訂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 條第6 款規定,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 項之授權所訂定 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 條第3 款規定,所謂之「處理」,係指下列行為:(1)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安定、固化或穩定之行為。(2)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封閉掩埋或海洋棄置之行為。(3)再利用:指將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經物理、化學或生物等程序後做為原料、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但並沒有規定調查程序中需要通知輔佐人,但問題發生在於,往往調查程序也有收容裁定,會發生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所以真的不必輔佐人到場嗎?這樣程序上可以確保少年收容理由無誤嗎?
先看,「少年保護事件中之輔佐人,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之相關規定」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第6款所明文。所謂準用,與類推適用同為法學方法上體現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立法技術。換言之,若有性質上相同而可相互比擬之事物,自不應有差別待遇,而應加以比附援引,方符合實質平等的憲法價值。
接下來轉換場景,來到刑事訴訟法及憲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本文明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為法定程序之要求。也就是說,針對一般的被告,如果檢、警、調要加以訊問,就必須通知辯護人到場。

"本演講將從源自近代西方的律師業,以1896 年在日本統治下幾則 報紙廣告的方式出現於台灣社會說起。擬敘述律師專業所具有的「鬥士」 和「生意人」性格,在台灣社會不同時代的政經環境下,如何於日治時 期從偏向生意人,到鬥士的興起與沒落,再於戰後的長期避當鬥士、但 鍾情於當生意人,到承擔鬥士使命,方使生意人角色得以發揮。講者因 此認為,唯有具備法學專業知識且站在人民這邊的律師,勇於要求掌握 國家機器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一切的政治 與社會生活才會以法為準,生意人律師才有法律諮詢這類「生意」可做。 就整個律師社群,服務客戶為導向的「生意人」確有需要,但為人民抗 衡國家統治權的「鬥士」更不可無。"
以上這段文案出自於某事務所週年慶活動的活動簡介,相當吸引人的一段文字--至少對劣者我而言是如此。而見到開頭的這段賴和先生的話語,摘錄如下:
「世間未許權存在,勇士當為義鬥爭,一體有情何貴賤,大千皆佛不聞聲」
想到一個逗趣的畫面
沒錯,就是飛天御劍流緋村劍心